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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司法为民 ▎大寒不寒!司法救助暖民心
践行司法为民 ▎大寒不寒!司法救助暖民心
作者:综合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1-24 10:29:32 打印 字号: | |

遇上“执行不能”

让困难申请执行人雪上加霜

但司法救助的温暖

驱走冬日的严寒

让即将到来的春节更加舒心、更加暖心

121日,光泽法院召开2021年度涉民生案件司法救助金集中发放现场会,向7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发放司法救助金共计11.7万元,为生活困难的群众“雪中送炭”,过个温暖舒心年。

  执行法官释明:“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不具备执行条件,穷尽执行措施亦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况。

交通事故执行不能

案件详情

   2019715日,任某在横过道路时,被傅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伤,因伤情危重,任某被先后送至光泽县、邵武市救治,但经鉴定,此次车祸致使任某严重闭合性颅脑损伤遗留左侧偏瘫(肌力2级),评定为二级伤残,今后需完全护理依赖。

   20201130日,经法院审理判决,傅某应赔偿任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8万余元,但傅某并未按时履行判决义务。20212月任某向法院申请强制。

   1年来,执行法官经多番查控、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傅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傅某为低保户,无生活来源,致使赔偿款无法到位。

   申请执行人一家都是下岗工人,生活清贫,后申请执行人因病去世,治病所欠医疗费还尚未还清,为缓解申请执行人一家经济压力,光泽法院向县委申报司法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4万元。

案件详情

   2020722日,傅某、封某夫妻二人驾驶两轮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与黄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傅某负主要责任,黄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封某无责任。因事故造成封某一处九级、两处十级伤残,作为侵权人之一,依据法律规定黄某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2021616日经法院调解,封某与黄某达成调解协议,黄某同意赔偿封某79000元,并于2021715日前付清,但黄某却未支付承诺的赔偿款项,封某于20217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致使赔偿款无法到位。但申请执行人封某因交通事故造成肢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由于一直未收到赔偿,生活陷入困境,光泽法院向县委申报司法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2万元。

抚养费执行不能

案件详情

  官某、杨某因性格不合于201674日登记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所育二子女由母亲官某抚养,父亲杨某每月支付5000元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另行支付,直至二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但自20179月起至20195月官某诉至法院追讨抚养费之日,杨某已停止支付抚养费用一年有余,共积欠生活费、学费等共计95468元。二子女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杨某偿还积欠生活费、学费等抚养费用,并自20196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二人生活费5000元,直至二人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2019716日,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二子女的诉讼请求,但杨某却始终未履行判决义务。

   20218月二子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经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杨某已离开光泽多年,下落不明,经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自2017年以来,抚养二子女的一切开支仅靠母亲官某务工维持,而后官某因病只能在家休养,无法务工,目前孩子还在上小学,家中又无其他经济来源,让母子三人更是雪上加霜,法院核实情况后,向县委申报司法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8千元。

 “群众有所呼、司法有所应”,为切实帮助“执行不能”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纾困解难,光泽法院一方面坚持不懈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控,另一方面主动向县委申请救助资金,5年来,向140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发放救助金101.79万元,不仅赢得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认同,更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光泽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叶仲铭:“司法救助是我院践行司法为民的一项重要举措。近年来,我院高度重视涉民生司法保障,在对每件涉民生执行案件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到位的,坚持以人为本,对困难申请执行人施以援手,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的‘急难愁盼’事。”

光泽法院将一如既往地在审判执行中深入贯彻司法为民理念,持续将司法救助制度落实好、执行好,切实让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有更多的获得感!


 

 

 

 

 

 
来源:综合办公室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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