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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醉酒引悲剧,同席共担责
以案释法︱醉酒引悲剧,同席共担责
作者:综合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5-06 08:30:56 打印 字号: | |

“酒逢知己千杯少”,但因共同饮酒导致伤亡而引发的法律纠纷也不少,光泽法院近日就审理了一起醉酒者摔伤致死案。

曾某贵与曾某香系兄妹。2021年12月,曾某香邀请曾某贵到家中吃晚饭。曾某贵又先后邀请王某、雷某等好友一同前往,席间推杯送盏,把酒言欢。20时许,王某因事先行离席,雷某也随后离席,曾某香将二人送至门口,挥手告别后即返回家中。不想变故突生,雷某下楼途中,突然仰面摔倒,失去意识。走在前方的王某立即返回并呼喊曾某贵等人,协力将雷某送医救治,但遗憾的是雷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后,雷某家属将同席饮酒的曾某贵等五人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医院“急性酒精中毒”的诊断,可认定雷某当时处于醉酒的状态,致使其无法完全支配自己的行为,但同席饮酒的曾某贵等五人未能履行必要的提醒、注意和护送的义务,故曾某贵等五人对雷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雷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而雷某作为成年人,理应明白过量饮酒会对身体造成损害,而依然过量饮酒导致自己醉酒,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应减轻曾某贵等人的责任。根据雷某与曾某贵等人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定曾某贵等人共同承担10%的赔偿责任,扣除曾某贵等五人先行赔付的5万元,曾某贵五人还需每人各自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1万余元。

亲朋相聚是喜事,但下列四种行为切莫有,小心担上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比如明知对方存在酒精过敏、身体不适或者吃了头孢类药物不能饮酒等情形,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比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同席人员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驾未劝阻导致车祸等损害

明知饮酒者酒驾而酒友未加劝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果,劝酒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综合办公室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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