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光泽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盗掘古墓葬案公开宣判,陶某等三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一年八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千元至五千元不等。
光泽县历史可追溯至春秋时期,山野间偶有古墓留存,陶某、严某、官某三人得知此事后便动起了“歪脑筋”。2020年11月,三人三次携带铁锹、柴刀等工具到光泽县李坊乡某村后山盗掘古墓,先后在三座古墓中盗掘出花瓶、碗碟等瓷器,销赃所得款项予以平分。经福建省考古研究院鉴定,被盗掘的三座古墓均具有一定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光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严某、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案具体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依法对三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古墓葬是赓续历史文明的重要载体,所承载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难以衡量,保护历史文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切勿触碰法律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掘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