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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理、情理为老年人撑开司法保护伞
用法理、情理为老年人撑开司法保护伞
  发布时间:2022-06-02 08:55:00 打印 字号: | |

思尔为雏日,高飞背母时。当时父母念,今日尔应知。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可并不是所有老年人都能享受到他们应有的权益、安享晚年,近日,光泽法院就受理了一起拒绝赡养老人的纠纷案件。

当事人游某年逾八旬,将子女抚养成人后,便与子女分居,现丈夫离世独居于乡下,因年老体衰衣食住行均有不便,正是需要子女赡养照顾之时,但却因二儿子迟迟不肯表态,三个儿子互相推脱,赡养母亲一事一拖再拖。万般无奈下,老人将三个儿子告上法庭。

光泽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其子女联系,经了解,游某的大儿子、小儿子对尽赡养义务均表示认可,二儿子夫妻以其本人生活困难、对尽赡养义务有不同意见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明确症结后,承办法官决定启动多元化解联调机制,从亲情入手化解这起纠纷。

考虑老人行动不便,承办法官驱车数十公里到老人居住村,联系当地村委会,召集老人子女与老人面对面交谈。一方面与当事人推心置腹聊家常,从道德层面向老人子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一方面从法律层面释法析理,通过讲解案例释明权利义务、讲清法律责任。经过几番沟通劝解,游某的二儿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为自己的不当言行真诚的表示歉意,并同意承担赡养义务。老人也体谅儿子的难处,表示血缘亲情难以割舍,愿意原谅儿子的过错,母子二人打开心结重续亲情,一起赡养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在涉及子女赡养等家庭矛盾时,往往出于维护子女情面、不忍心给子女添麻烦选择隐忍吞声,其声音容易被忽视,其权利容易受侵害。面对这种情况,光泽法院秉持用司法之力妥善化解家事纠纷,依法保障老年人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同时用司法温情融合并积极向社会公众传导法与情、法与理、法与德的理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诚信、友善、公正、法治理念厚植于群众心中,结出文明、和谐的硕果。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父母含辛茹苦抚养孩子长大成人,孩子也理应有反哺之情,主动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愿所有的孩子都能孝顺父母,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共同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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