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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地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合同无效!
全国土地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2-06-24 17:31:31 打印 字号: | |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

——习近平

在第32个“全国土地日”来临之际,光泽法院履职尽责,认定一起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转租合同无效,以实际行动保护“耕地”安全。

案情

2015年,光泽县某驾校承包了一块位于国道旁,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的农用地,准备建设训练场,但因其未能取得改变土地用途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变更许可,项目被“叫停”。为挽回损失,20216月,驾校以8万元的价格,将该块农用地转租给某建设公司一年。可建设公司刚投产2个月,就被光泽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勒令停产,并对场地上锁。因该地块不但是农用地,还是水源保护地,建设公司在该地块进行破石机制砂、倾倒建筑废弃渣土等污染环境作业已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

建设公司认为驾校在转租过程中,明知其使用用途,却蓄意隐瞒土地属性,致使被租赁土地无法使用,要求驾校解除合同,全额退还租金。至20222月,在多次与驾校协商解除合同未果后,建设公司将驾校诉至法院。

光泽法院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展开细致查访,通过实地勘察、走访相关部门、翻阅有关档案,查实该案所涉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系主要用于水稻、蔬菜种植的农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而作为出租方的驾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即未能举证证明该案所涉土地经规划确认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又未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变更手续。驾校擅自向建设公司转租涉案地块,违反土地管理强制性规定,光泽法院遂依法判决土地转租合同无效。

法官提醒

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违法占用耕地行为。我国现行的法律对土地用途实行着严格管制制度,未经许可,不能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从事非农建设。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和保护、合理利用土地,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造成永久性损害是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任何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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