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洗钱”是指行为人自己实施上游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191条洗钱罪作出重大调整,将“自洗钱”单独规定为犯罪。
6月23日,光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我县首例涉毒“自洗钱”案件。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旁听了此次庭审。
案情
2022年1月,为谋取利益,李某某与林某达成约定,由李某某以每克1000元的价格提供货源,林某加价分销的方式,合伙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牟利。林某先后向吸毒人员彭某贩卖毒品1.1克,向吸毒人员李某贩卖毒品0.29克。林某在与李某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民警还从李某某、林某处查获含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6袋,净重5.64克。
在贩卖毒品过程中,林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还耍起了“小聪明”,特意用母亲黄某某的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账号联系吸毒人员、收取毒资,并将所得毒资全数转账至母亲黄某某银行账户中,企图将赃款“合法化”,却为自己“罪上加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合计7.03克,林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合计5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林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还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林某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毒品危害众所周知,但对“洗钱”危害却知之甚少,随着经济发展,自洗钱行为已具备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且与上游犯罪相互独立而存在。洗钱是通过将赃款(物)“合法化”,切断赃款来源、改变赃款性质,“洗白”后的赃款难以追踪去向,大笔资金甚至流向境外,严重影响犯罪调查与追赃工作,严重侵害国家司法秩序和金融秩序。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犯罪作出重大调整,明确“自洗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
广大人民群众在生活中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切勿将身份信息、银行卡、电子支付凭证、证券账户等随意借给他人,要远离毒品,更要谨防借卡转账、兼职“跑分”等“洗钱”圈套,避免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