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幼儿被三轮摩托车撞伤,“肇事者”竟是4岁儿童,近日,光泽法院对该起涉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由4岁儿童监护人、机动车主及保险公司三方共同担责。
2021年1月,江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以下简称“三轮车”)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将车辆停放在路边,未关电源便开始搬运货物。4岁的黄某出于好奇,爬上了三轮车驾驶座玩耍,无意间扭动电门把手,启动车辆驶向人行道,撞向正抱着2岁小孙子出来散步的刘某,2岁幼儿及刘某不同程度受伤。祖孙俩被送医治疗后康复。
但在赔偿问题上,车主江某、黄某监护人及保险公司却存在较大争议。车主江某认为是黄某监护人监管不力才引发事故,该当负全责;黄某的监护人却认为是车主疏忽大意未监管好车辆,当负主责;保险公司则认为,江某停车后未关闭电源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应以交通事故认定,保险公司不应负赔偿责任。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受伤幼儿饶某的法定代理人饶大某将车主江某、保险公司、黄某及其监护人曾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万余元。
本起事故的发生,系因江某未及时关闭三轮车电源、黄某上车玩耍时触碰电门把手启动车辆,共同造成了三轮车撞伤行人的结果。江某和黄某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应负同等责任。在车主江某已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2岁幼儿的人身损害赔偿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江某和黄某共同承担。鉴于黄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不仅要保护其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还要对孩子尽到管理和教育职责,防止其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肇事者”黄某年仅4岁,缺乏对自身危险行为的认识和判断能力,事故发生时,孩子处于完全脱离监护的状态,这是监护人的“监护失职”,故由此引发的损害后果由黄某的监护人承担。
此外,如江某这般“一时疏忽”“侥幸心理”而引发的事故屡见不鲜,大伙切记,作为车辆所有人或实际管理人均有妥善管理车辆的义务,谨慎出行、安全出行,才能有效防止类似的事件发生,避免法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