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您的网上立案申请我院已收到,现就立案情况与你沟通下……”
“跟我律师说吧。”
“您提交的起诉材料里并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只能与您本人联系。”
“怎么可能?我在网上找的律师,已经付过钱......”
这是什么情况?
原来,不久前老陈与人产生借贷纠纷,在准备起诉时,偶然刷到一位“知名律师”的推送,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与其取得联系,这位“知名律师”在了解完纠纷情况后,对老陈保证如由他来代理“胜算非常大”。老陈非常欣喜,就按其要求转去了1000余元的律师费。
本以为可以当个“甩手掌柜”的老陈,直到光泽法院与其沟通立案情况时,才得知“知名律师”只帮其通过网上申请立案渠道递交了立案材料,并未递交诉讼代理的相关文书。老陈赶忙向该“律师”了解情况,得到的回复是“代理全程,费用另算”,气愤难当的老陈要求其出示律师证时,反被“拉黑”。
随着“网上服务”的日益丰富,网上法律咨询、委托、代理等方式被越来越多人选择。但近期,光泽法院在工作中发现,“网上法律代理”参差不齐、真假难辨,咨询时宣称“包赢”,却并未取得律师从业资格;收取代理费后,递交到法院的起诉材料里却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委托材料;以咨询一次收费一次等方式收取高额咨询费、代理费,但是递交到法院的诉讼材料、证据却存在重大瑕疵;拨打预留律师电话时常无人接听……,一坑接坑,坑坑不重样,当事人不仅未能更好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还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现针对目前已知的网上代理风险,法官为您总结“避坑四步法”:
一是多问,实地“货比三家”
想要获得专业法律知识的帮助,可先到当地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了解代理资质、代理费收取情况,再与网上的代理律师进行询问、比价,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网上委托代理人。
二是多看,练就“火眼金睛”
网上法律代理常以各种形式宣传“自己代理”的成功案例或以普法释法等方式彰显其“专业性”,但其案件真实性有待考证,甚至存在误解误读等情况,大伙一定要多对比细辨别,并重点关注账号情况,如果是某法律咨询公司或个人匿名、昵称账号,一定要提高警惕,查证其是否具备从业、代理资格。
三是多学,学会“以法傍身”
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在线上均可查询,有需要时,可先查询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相关规定,如《民诉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关于诉讼代理人,《民诉法》只规定了以上三类,有了初步了解后,对于怎样选择诉讼代理人,请谨慎决定。
四是多写,制定“书面委托”
《民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法院认定是否有诉讼代理人,是以收到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为准,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所以,在确定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双方应订立书面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双方基本身份信息、委托事项及权限。
当事人是基于保障诉讼权利的目的而委托诉讼代理人,现下却为维权而步入“网上代理”陷阱,以上“避坑四步法”希望对有起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一个参考,理性选择诉讼代理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三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