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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镜欲重圆,放火威胁可“刑”,不可行!
破镜欲重圆,放火威胁可“刑”,不可行!
  发布时间:2024-11-27 17:50:50 打印 字号: | |

人生不如意之事十有八九,一言不合就“上火”可不行!近日,光泽法院审结一起放火案,这放火缘由、结果都让人欷歔。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官某的婚姻出现危机,并与妻子分居。某日,官某试图与妻子再“谈谈”,以挽回自己的婚姻,却发现妻子微信已将其“拉黑”,于是打电话质问妻子,二人为此爆发激烈争吵。挂断电话后,“火气上头”的官某为报复妻子,来到妻子租赁的仓库,用石头将仓库门锁砸开,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一纸壳箱,因该仓库内存放的均为纸制品,火势迅速蔓延。待官某“惊醒”拨打火警,熊熊烈火已难以控制,最终整栋联排仓库全部烧毁,过火面积达1300余平方米,造成损失400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官某因家庭矛盾,故意放火焚烧他人仓储财物,造成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官某在防火后主动报警,并在原地等待民警到来,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其他量刑情节后,依法判处官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赔偿各受害人财产损失共计400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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