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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泽法院依法维护“银龄”工伤保险权益
光泽法院依法维护“银龄”工伤保险权益
  发布时间:2024-12-11 08:42:04 打印 字号: | |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不少“银发一族”选择继续工作,发挥余热。然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务工人员因工作原因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近日,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银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据悉,2020年12月,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高某入职某环境公司。

事发2022年8月,高某在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至八级伤残,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属于工伤,因环境公司在用工期间并未缴纳高某的工伤保险,依据《社会保险法》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高某工伤保险待遇。但环境公司以高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其未构成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付。高某只得诉至光泽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系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进城务工农民,其在入职环境公司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环境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但这并不影响其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中列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并无不当。依照《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之规定,高某向环境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此次,高某所受工伤事故为第三人造成的交通事故,在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时,高某将本应向第三人主张的医疗费等费用计入其中,是案件另一争议点,为化解双方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为双方释法说理,并依据高某受伤程度、赔偿范围和标准进行反复核算,为双方疏“法结”、解“心结”,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向高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4万元。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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